01-粗细集料技术指标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50—2020]
6.3 细集料
6.3.1 细集料宜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河砂;当河砂不易得到时,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天然砂或机制砂;细集料不得采用海砂。细集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6.3.1的规定
注:
1.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机制砂两类;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2.石粉含量系指机制砂中粒径小于 75μm 的颗粒含量。
3.当工程有要求时,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应采用实测值。
4.砂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5.当对砂的坚固性有怀疑时,应做坚固性试验。
6.当碱集料反应不符合表中要求时,应采取抑制碱集料反应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按《建设用砂》(GB/T14684—2011)的规定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表 6.3.1 中注 1 “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 C60 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 C30~C60 及有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 C30 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要求;并将原规范表 6.3.1 中的注 2 修改为现注 1“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机制砂两类”。
6.3.2 细集料宜按同产地、同规格、连续进场数量不超过 400m3 或 600t 为一验收批,小批量进场的宜以不超过 200m3 或 300t 为一验收批进行检验;当质量稳定且进料量较大时,可以 1000t 为一验收批。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筛分、细度模数、有机物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及机制砂的石粉含量等;必要时尚应对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氯离子含量、碱活性及放射性等指标进行检验。检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的规定。
6.3.3 砂的分类应符合表 6.3.3 的规定。
注:细度模数主要反映全部颗粒的粗细程度,不完全反映颗粒的级配情况,混凝土配制时应同时考虑砂的细度模数和级配情况。
6.3.4 细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 6.3.4-1 的规定,级配类别应符合表 6.3.4-2 的规定
注:
1.表中除 4.75mm 和 600μm 筛档外,其余可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的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 5%。
2.对砂浆用砂,4.75m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应为 0。
条文说明:
细度模数相同而级配不同的砂,会具有不同的混凝土配制性质。有关资料表明,合格粒径与良好级配的集料可使混凝土用水量降低约 20%,有可能减小收缩值约 100×10-6。因此,条文列入了各种级配区的级配,如表 6.3.4-1 所示,其中 1 区基本属于粗砂范畴,2 区基本属于中砂范畴,3 区基本属于细砂范畴。为了保证混凝土结构物的质量,重要工程的混凝土用砂通常选用中砂,细度模数一般为 2.9~2.6。按《建设用砂》(GB/T14684—2011)的规定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表6.3.4-2
6.4 粗集料
6.4.1 粗集料宜采用质地坚硬、洁净、级配合理、粒形良好、吸水率小的碎石或卵石,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6.4.1 的规定。
注:
1. 粗集料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60 及以上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其他情况下,如有必要也可进行岩石的抗压强度检验。岩石的抗压强度除应满足表中要求外,其抗压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对于 C60 及以上的混凝土,应不小于 2,其余应不小于 1.5。岩石强度首先应由生产单位提供,工程中可采用压碎值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3. 当粗集料中含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
4.采用卵石破碎成碎石时,应具有两个及以上的破碎面,且其破碎面应不小于 70%。
5. 卵石和碎石混合使用时,压碎值应分别按卵石和碎石控制
6.4.2 当混凝土结构物处于不同环境条件下时,粗集料坚固性试验的结果除应符合表6.4.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 6.4.2 的规定。
6.4.3 粗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 6.4.3 的规定。粗集料宜根据混凝土最大粒径采用连续两级配或连续多级配。单粒粒级宜用于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亦可与连续粒级混合使用,改善其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条文说明:
本条按《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的规定对粗集料的颗粒级配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包含 5 个连续粒级、7 个单粒粒级。
粗集料的级配和粒径不好,必然要加大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总量和用水量,从而增加混凝土的收缩、增加混凝土的渗透性等不良性。为了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采用良好的级配,粗集料的良好级配需要使孔隙小、水泥用量少、不易离析及和易性好。连续级配粗集料的分级尺寸互相衔接,每级均占一定数量,天然卵石属此种级配,拌制混凝土时和易性较好,不易发生离析;单粒粒级的集料分级尺寸不相衔接,拌制混凝土时用水泥多,易离析,捣固亦较困难,故一般不考虑采用单粒级配。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不宜采用单粒级或间断级配配制,必须使用时,应通过试验验证”的规定修改为“单粒粒级宜用于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亦可与连续粒级混合使用,改善其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6.4.4 粗集料最大粒径宜按混凝土结构情况及施工方法选取,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最小边尺寸的 1/4 和钢筋最小净距的 3/4;在两层或多层密布钢筋结构中,最大粒径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距的 1/2,同时不得超过 75.0mm。混凝土实心板的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 1/3 且不得超过 37.5mm。泵送混凝土时的粗集料最大粒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对碎石不宜超过输送管径的 1/3,对卵石不宜超过输送管径的 1/2.5
6.4.5 施工前应对所用的粗集料进行碱活性检验,在条件许可时宜避免采用有碱活性反应的粗集料,必须采用时应采取必要的抑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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