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JT T 329-2025 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4.1 分类
张拉端锚具:
4.1.1 按使用性能和结构形式,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分为:
a)张拉端锚具:
1)圆锚张拉端锚具,代号YM

2)扁锚张拉端锚具,代号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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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低回缩张拉端锚具,代号YMD;
c)固定端挤压式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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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圆锚固定端挤压式锚具,代号YMP; (Permanent 固定的 )
  2)扁锚固定端挤压式锚具,代号BMP。

4.1.2 按结构形式,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夹具分为:
  a)圆锚的夹具,代号YMJ;
  b)扁锚的夹具,代号BMJ。

4.1.3 按使用性能,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连接器分为:
  a)整体式连接器,代号YJ;
  b)单根组合式连接器,代号YJD。

4.1.4按钢绞线的强度级别,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下简称产品)分为:
  a) 公称抗拉强度1860 MPa钢绞线用产品,代号1860;
  b) 公称抗拉强度1960MPa钢绞线用产品,代号1960。
4.2 型号
产品的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图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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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锚固19根公称直径15.2mm、强度级别1860 MPa钢绞线的圆锚张拉端锚具,其型号表示为“GQYYM15-19-1860”。
示例2:
锚固5根公称直径15.2mm、强度级别1860 MPa钢绞线的低回缩张拉端锚具,其型号表示为“GOY YMD15-5-1860
示例3:
锚固12根公称直径15.2mm、强度级别1960 MPa钢绞线的圆锚固定端挤压式锚具,其型号表示为“GQY YMP15-12-1960

4.3 结构形式与规格
4.3.1张拉端锚具由夹片、锚板、锚垫板、螺旋筋等组成,其结构形式与规格见A.2和A.3。
4.3.2低回缩张拉端锚具由夹片、锚板、支承螺母、锚垫板、螺旋筋等组成,其结构形式与规格见A.4。
4.3.3固定端挤压式锚具由挤压锚固件、垫板、螺旋筋等组成,其结构形式与规格见A.5和A.6。
4.3.4夹具由夹片、锚板组成。
4.3.5整体式连接器由连接体、挤压锚固件、夹片、锚垫板、螺旋筋等组成,其结构形式与规格见B.2
4.3.6 单根组合式连接器由单根连接件、分丝板、工作锚板、夹片、锚垫板、螺旋筋等组成,其结构形式与规格见B.3。
4.3.7锚板上相邻两锚孔的中心距应不小于33mm。
4.3.8锚垫板的长度应保证钢绞线在锚具底口处的最大折角不大于4。
4.3.9锚具或其附件上应设置灌浆孔或排气孔。灌浆孔的孔位及孔径应符合灌浆工艺要求,且应有与灌浆管连接的构造。
4.3.10 采用密封罩时,锚具应设置连接构造。
6.2 外观、尺寸与硬度
6.2.1 锚板和连接体按GB/T15822.1的规定进行表面磁粉探伤;其他零件表面可采用放大镜检验
6.2.2 产品尺寸采用直尺和游标卡尺等检测。
6.2.3 夹片锥面的硬度检测按GB/T230.1的规定进行。检测应在专用工装上进行,并使硬度计压头施压方向与夹片弧面切面垂直。
6.2.4 锚板或连接体的硬度检测按GB/T230.1、GB/T231.1的规定进行。检测部位应选取锚板或连接体锥孔大端平面上的适当位置。检测前应磨去检测部位的机加工刀痕,露出金属光泽。
静载试验
6.3.1 钢绞线-锚具组装件和钢绞线-整体式连接器组装件的静载试验装置示意见图2、图3,钢绞线-单根组合式连接器的静载试验按单根连接件进行试验,其静载试验装置示意见图4。
锚具或连接器在试验装置上的受力条件(方式、部位、面积等)应与设计或工程实际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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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产品的检验应包含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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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2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
7.1.3 技术或质量鉴定时的型式检验应由国家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主持进行,为新产品研制和生产
厂产品质量控制用的型式检验可在本单位进行。
7.1.4 每批产品交货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 抽样
7.2.1 出厂检验
7.2.1.1 出厂检验时,每批产品的数量是指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数量。每个抽检组批应不超过2000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观、尺寸:抽样数量不少于5%且不少于10套;
  b)硬度(有硬度要求的零件):抽样数量不少于热处理每炉装炉量的3%且不少于6套;
  c)静载锚固性能:在外形外观及硬度检验合格后,按锚具、连接器的成套产品抽样,每批抽样数量为3个组装件

7.2.1.2 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连续生产、每批产量超过4000套时,出厂检验可按月取样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外观、尺寸: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月生产量的5%;
  b)硬度(有硬度要求的零件):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月生产量的3%;
  c)静载锚固性能:同一规格产品抽样数量每2月应不少于3个组装件;
  d)上述检验结果如质量不稳定,应增加取样。

7.2.2.3 夹具及张拉后将要放张和拆卸的连接器的型式检验组批数量应不少于12套,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观及硬度(有硬度要求的产品):6套;
  b) 静载锚固性能:3个组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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